一、畢業相關規定:
(一)畢業學分:128學分
1.通識課程32學分 (107學年度改為28學分)。
2.專業課程96學分 (107學年度改為100學分)。
(二)需符合本校英語文能力檢定之標準。
(三)需參加18場通識教育活動,經主辦單位認證後登錄在「通識護照」中。
(四)需於畢業前修畢二學期之服務教育課程(2學分)。
二、本系自106學年度起改為全師培學系,為確保師資培育品質,特訂定「教育學系師資生培育全面品質提升實施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系106年8月1日後入學之大學部學生。
三、未盡事項請參閱本校學則和相關辦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