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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其他 發佈人:呂佩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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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32604162A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四條有關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之情形:配合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為第二條第一款,爰修正第三款;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修正為同法第二十七條,爰修正第六款。 (二)第六條有關考題名稱,各應試科目皆有綜合題型,又因綜合題亦為非選擇題型,爰以非選擇題型統稱。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用語,爰修正第二項,將「作文」修正為「寫作」,使其用語一致。 (三)第七條有關報考人資格,敘明於報名當學期將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於修讀學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應屆畢業生,明訂其資格。 (四)第十條有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報考人實際需要,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考場設施、考卷呈現、作答時間、作答方式等合理調整之適當服務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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