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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其他 發佈人:呂佩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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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學年度臺南市東區復興國小乙案公費生甄選錄取名單 壹、公費生培育資訊及正取、備取名單 一、培育專長及相關規定
二、正取生(1名):蘇○婷(S11012068) 三、備取生(10名): 備取1 黄○寧(S11012005) 備取2 孫○馨(S11112059) 備取3 謝○萱(S10912062) 備取4 謝○芸(S11012065) 備取5 陳○勤(S10912013) 備取6 鄭○澈(S10812085) 備取7 洪○婷(M11055012) 備取8 吳○慈(S11012061) 備取9 楊○娟(S11012011) 備取10 侯○薰(S11112064) 貳、公費生簽約及其他注意事項說明 一、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將另行通知錄取學生辦理簽約事宜。 二、注意事項:(摘述自甄選簡章內容) (一)自113學年度起開始受領公費,公費生培育期間及受領公費期間至少應滿2年。受領公費期間不得重複支領本校師資培育獎學金。 ※依教育部「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7條第2項第5款規定:「公費受領期間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至少二十四學分;抵免或重複修習課程,不得予以計入」。 (二)經甄選成為公費生者,其權利與義務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並應於修業期間返回臺南市東區復興國小參與服務學習及教學實習(依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22603711J號函辦理)。 (三)經甄選成為公費生者,需於畢業前修畢下列專長課程並完成相關規定:
(四)需於分發前(116年7月31日前)完成以下條件:
(五) 需接受臺南市政府116學年度之教職分發至臺南市東區復興國小。至分發學校服務時間不得少於6年(依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22603711J號函辦理)。 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甄選簡章、行政契約書及相關法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