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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於115年6月8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52601296A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修正重點摘述如下,詳情請參閱附件。 (一)調整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為30學分。 (二)增列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普通課程,得由師資培育大學採認、抵免為師資生之學位畢業學分。 (三)因應學分數調整以及教育發展趨勢與新興議題,如社會情緒學習、人工智慧與數位應用等,修正並增列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核心內容及參考科目。 (四)放寬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專門課程適合培育系所規定,由教育部審核適合培育系所名單,或由師資培育大學自行依教育部公布之「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相同學類或細學類認定之校內外系所,作為專門課程適合培育系所。 (五)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適用對象增列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之參考科目增列巡迴輔導相關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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